关于实行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结题备案制的通知

发布者:科技处发布时间:2022-02-25浏览次数:11248

校内各单位:

为进一步简化科研项目结题管理,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,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(以下简称市科技局)《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(渝科局发〔2021〕89号)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结题备案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、博士后项目。

二、结题方式与要求

项目结题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。

(一)技术验收。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,采取自评估与同行专家评议结合的方式。应注重项目标志性成果的质量、贡献和影响,突出代表性成果,不简单以论文、专利数量作为考核评价指标。

同行专家评议可采取审核验收或评审验收方式,由各教学院(部)、科研机构组织实施。审核验收为3-5名高级职称同行专家(至少1名校外专家)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书面或电子材料,单独出具或形成综合评议意见。评审验收为3-5名高级职称专家组(至少1名校外专家)经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、质询讨论等程序后,形成综合评议意见。

(二)财务验收。根据经费决算进行验收,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盖章后作为验收的依据。

三、结题材料与时间

项目负责人须在结题截止时间30日前,通过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自评估报告(附件1)、同行专家评议表(附件2)、研究/技术报告(无固定模式)、经费决算表(附件3)、相关证明材料(如科学数据、法定检测报告、用户意见、应用证明、第三方验证证明、收支明细等)

结题当年,有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需求的项目负责人,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15日内提交上述结题材料。

四、验收结果与备案

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结题材料,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况。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为验收不合格:

(一)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;

(二)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;

(三)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;

(四)其他不符合结题材料有关要求的。

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校内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内无异议,科研处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。

五、项目延期与终止

因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在项目实施期限内不能完成研究目标任务的,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(延期不超过1年)或主动终止申请,经科研处核实后,报市科技局审批。

其他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,由市科技局转入终止结题程序,并按照市科技局科研项目及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联系人:李言栋 72790088

附件1:自评估报告.docx

附件2:同行专家评议表.docx

附件3:经费决算表(参考).docx 

科研处(学科处、研究生处、申硕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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